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委员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建筑物鉴定与加固委员会”)代号TC22。英文译名为
Committee of Assessment and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本委员会在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中,也称“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民政部登记后设立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标准化工作者,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深化改革,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组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给的业务用章。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的和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标准化知识; (二)按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和管理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中国工
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三)组织会员参与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四)接受企业委托,协助编制企业标准;(五)组织开展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六)组织开展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七)编辑出版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标准化书刊和资料;(八)组织开展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验证性试验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安全
质量评价和优质产品推荐等;(九)经协会批准,组织开展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
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十)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十一)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
信息和政策建议;(十二)接受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九条 受协会委托,由本委员会负责,根据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委员会发展协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该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委员会介绍,协会理事会
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一 名协会会员介绍,本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受协会理事会委托,在本专业范围内,由本委员会代发协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由本委员会介绍加入协会的会员,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并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的协会会员,除具有协会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尚应遵守本委员会的简章,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受协会委托,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的协会单位会员,由本委员会按规定的数额收取协会会费。本委员会收取协会会费时,使用由协会统一领取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的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委员会
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报协会备案。与本委员会保持日 常联系的协会会员,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委员会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来自生产、使用、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
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专家或管理干部担任,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组建单位与本专业有关单位协商后捉出建议,经协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是从事或热心支持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组建单位
与本专业有关单位协商后推荐产生,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设立秘书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 员提名,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并聘任,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每四年重新确定一次。
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若因工作需要,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可再续任一届。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其任期为
四年。委员会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对委员会的工作规 划、制订的推荐性标准以及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或咨询,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当业务工作需要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本委员会可下设分
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应由本委 员会委员兼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一)协会分配的会费;(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三)有关政府部门资助或拨款;(四)开展标准化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组建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由秘书组
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入,除本简章第二十一条(四)、(五)项
外,必须用于第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委员中或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换届前,应接受协会和组建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本委员会提出动议,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简章经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条 本简章的未尽事宜,应根据协会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简章由本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