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批文   委员会章程

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
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领域标准规范的管理,并明确本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授权,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领域内,负责标准规范技术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遵循的工作原则与目标是: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和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为依据,加强对本领域标准规范的技术管理,并积极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领域标准规范实施进行监督的工作,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可靠和加固改造的质量。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当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和修订有关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标准规范的具体建议和计划草案。
第五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对标准规范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协调和审查意见。
第六条 负责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领域中的标准规范的管理、宣讲及解释工作。对已发布的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负责对申请进入我国市场的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是否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论证。
第八条 根据本领域标准规范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本委员会应在其所在地区和重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每年承担若干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鉴定及加固改造工程,以积累基本数据和总结经验,为进一步修订标准规范创造条件。
第九条 负责对本领域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工程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认证。
第十条 本委员会有责任协助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司法部门查清本领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鉴定结论或证词。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各省、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本领域地方标准和工程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接受委托,组织对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十二条 完成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要由从事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公务员组成,同时,可根据有关方面的推荐吸收本领域重点工程产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为委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一。 本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委员及顾问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并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聘任。每届委员及顾问任期为4年,连聘可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工作,或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者,本委员会可报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产生,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任命,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协商产生,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任命。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为便于工作,本委员会可根据承担的任务指定部分委员和顾问以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工作组人数和成员名单由正、副主任委员会议确定,该项任务完成后,工作组便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方为有效。会议主要的议程为:审查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规划及讨论重大问题等。会后写出书面记要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且持反对票的人数不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时,方可通过。另外,对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事项,在表决前尚应听取有关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并接受该院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自本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建标标
[2000]31号文于4月11日批准)

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技术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  邮编:610081 网站建设 | 方法数码CMS
电话:(028)83356520  传真:(028)83371785  E-mail:Webmaster@astcc.com